(2016)黑0224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剑峰诉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剑峰,姜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412号原告孙剑峰。男。被告姜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剑峰诉被告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剑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剑峰以被告姜涛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剑峰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