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武荣与贾莲春、贾绍毅、潘后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荣,贾莲春,贾绍毅,潘后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685号原告陈武荣。委托代理人佘婷婷,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莲春。被告贾绍毅。被告潘后国。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万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荣与被告贾莲春、贾绍毅、潘后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武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武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荣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原告陈武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真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