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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素芹与谷小军、孙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芹,谷小军,孙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2996号原告刘素芹。委托代理人杨君。被告谷小军。被告孙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芹与被告谷小军、孙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芹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预交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素芹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竞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