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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瑞中、苏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瑞中,苏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琼,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刘瑞中。委托代理人:卢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全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苏静。委托代理人:卢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全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刘瑞中、苏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正积极组织庭外和解,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建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