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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温州南方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蔡碎青,蔡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董事长。被执行人: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轻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0931535-2。法定代表人:蔡碎青。被执行人:温州南方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2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1665-2。法定代表人:谢安成。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7190084-3。法定代表人:蔡碎青。被执行人:蔡碎青,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蔡云飞,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温州南方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蔡碎青、蔡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浙温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将其对上述判决所享有的主债权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蔡碎青、蔡云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南方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四、立即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土地证号:瑞国用(2007)第48-1号〕。五、立即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蔡云飞名下的坐落于安阳镇新世纪佳园怡心苑4幢2单元4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镇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