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654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晓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闻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