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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654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晓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闻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