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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46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钢(系原告堂哥),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何田根人民陪审员  王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文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