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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卢静与包捷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静,包捷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39号申请执行人:卢静,男,汉族。被执行人:包捷进,男,汉族。本院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卢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包捷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捷进履行以下义务:一、返还卢静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6个月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二、返还卢静案件受理费1183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1518元。但被执行人包捷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包捷进银行存款10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