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轩与张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轩,张继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92号原告刘轩,农民。被告张继忠,出生日期、民族及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轩与被告张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志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