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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舍卜与马志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舍卜,马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马舍卜。被执行人马志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马舍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志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志兴银行存款2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