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枥军与夏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枥军,夏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858号原告:吴枥军。委托代理人:赵路萍,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华军。原告吴枥军诉被告夏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成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夏华军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华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吴枥军起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被告于2014年3月5日归还借款,并约定未按期归还的违约责任。时至今日,被告并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700元(违约金按借款本金的30%计算);三、被告承担律师费2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的撤回未加重被告的负担,予以准许。为证明其上述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借条1份,欲证明2014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并约定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三的事实。被告夏华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夏华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2月19日,被告夏华军向原告吴枥军借款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借款人夏华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枥军借到人民币(现金)9000元(大写玖仟元)。借款期限为从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逾期归还,每逾期一天,支付千分之三违约金。”原告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调整为月利率2%,且不超过2700元。本院认为:被告夏华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的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夏华军借款后,应按约定的期限还款,未按约履行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结合被告违约的时间及原告调整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情况,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枥军借款人民币9000元。二、被告夏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枥军违约金人民币2700元。如果被告夏华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元,由被告夏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张成柱人民陪审员 徐伟斌人民陪审员 盛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应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