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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暘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318号罪犯陈暘碧,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暘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暘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暘碧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暘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暘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