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刘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负责人孙振松,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刘振德。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振德、王福生、邹汉庆、刘振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审结。该案(2009)栖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振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支行账号为:6081的存款3000.00元、账号为:6202的存款1000.00元。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林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