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2081号原告杨某甲,联系。被告杨某乙,联系。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农历腊月二十四举办结婚仪式,2000年8月7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脾气粗暴,动辄为了小事殴打原告。被告在外从事木工工作却无收入归家,原告自己打工赚钱养家和抚养两个女儿。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不尽父亲的责任和丈夫的义务。2011年10月原告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去杭州打工,夫妻双方分居两地至今,且原告回家看望孩子,被告也恐吓原告,不允许原告给孩子打电话,也不允许原告给孩子买东西。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杨某丙、杨某丁按其意愿随一方生活、另一方贴补抚育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乙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农历腊月二十四举办结婚仪式,2000年8月7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丙,××××年××月初十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丁。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2月23日原告杨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衡量依据。原告杨某甲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就该事实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冷静处理之间的矛盾,多为家庭着想,多为子女考虑,约束自身的行为,夫妻关系能够得到改善。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杨某乙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袁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