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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苏敏诉被告西安鼎盛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184号原告:陕西宏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双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卷鹏,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赵苏敏诉被告西安鼎盛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鼎盛果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本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第1幢,该处属于雁塔辖区,故本案应当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被告因土地经营权签订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其它标的,故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在被告方,被告所在地在本市本市高新区唐延路,该地区属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转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29137(不包括公告费26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梁 媛陪 审 员 翁安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