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蔡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一人犯数罪,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蔡某承租了浦江县体育场东路17号104房间,购置了电脑、塑封机、扫描仪等设备和用于制作假证件的原材料,印制了名片、小广告条对外进行广告,从事制作假证业务并从中牟利,每本假证收取几十元至一两百元不等的费用,至案发共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15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租房内搜查出“浙江省金华市人事局证书专用章”、“浦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县公安局白马派出所户口专用”、“浦江县仙华职业技术学校”、“浙江省浦江中学”六枚伪造的印章(只有印面无章体)及近千本空白证件及证件外壳。2015年8月25日下午,经事先电话联系,由吴丽娣、周盛虎(均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蔡某提供了相关资料,被告人蔡某伪造了一本建华中学柳某的毕业证书,并于当于16时许在浦江县汽运中心匆忙客快餐店门口交给周盛虎,周盛虎支付费用人民币200元。2015年8月26日下午,经事先电话联系,由盛海军(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蔡某提供了相关资料,被告人蔡某伪造了一本姓名为洪某的公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于次日上午10时许在浦江县派出运中心匆忙客快餐店门口交给盛海军,盛海军支付费用人民币12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吴丽娣、周盛虎、盛海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柳某、张某、洪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浦江县教育局出具的证明、通话记录;文件检验鉴定书;监控录像;搜查笔录、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蔡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蔡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二、继续向被告人蔡某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印章、空白证件及证件外壳,由扣缴机关直接销毁;没收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一只、U盘二个、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有良代理审判员  王龙飞人民陪审员  袁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