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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1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一X、张二X、王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1民特18号申请人:张一X(死者张XX之女),女,1977年出生,一二一团天富电厂职工,住该团炮台镇。申请人:张二X(死者张XX之女),女,1978年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人:王X(死者张XX之女),女,1980年出生,无业,住一二一团炮台镇。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一X、张二X、王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宝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一X、张二X、王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张XX遗留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炮台镇支行(账号为:6228483700XXX36XXXX、622823XXXX00518XXXX、6228483370XXX30XXXX、6228483370XXX16XXXX),该四张银行卡的余额全部由张一X继承,张二X、王X放弃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