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余良、周口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与黄涛、涡阳县远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余良,周口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黄涛,涡阳县远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余良。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被执行人:黄涛。被执行人:涡阳县远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李余良、周口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与黄涛、涡阳县远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