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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额布日乐图与布和、何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布日乐图,布和,何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528号原告额布日乐图,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布和,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何玉敏(帮柱),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额布日乐图诉被告布和、何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额布日乐图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额布日乐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朝 鲁 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伊和白乙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