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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臧传芬与于清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传芬,于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臧传芬。被执行人于清勇。申请执行人臧传芬与被执行人于清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城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