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邢全香与杜淑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全香,杜淑先,于立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119号原告邢全香,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杜淑先,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尚连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立楠。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全香诉被告杜淑先、于立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全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全香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邢全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