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3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诉周颖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周颖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23民初320号原告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住所地:普安县盘水镇东街。经营者胡成敏,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XXXX,身份证号码:522323********。被告周颖,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XXXX,身份证号码:522323********。原告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诉与被告周颖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的经营者胡成敏,被告周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诉称,2015年10月1日被告周颖在我店预订婚纱摄影、选片,婚礼当天新娘化妆、盘发、礼服等一系列服务,双方均依法履行。2016年3月2日被告举行婚礼之后,依约归还租赁的婚纱,因被告对非赠送品饰品消费45元不满意,与原告会馆摄影师发生言语上的不愉快,基于“顾客就是上帝”的商业原则,原告摄影师当即就向被告道歉,前台也立即致电表达歉意,孰料在2016年3月7日下午16时35分,被告居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360安全卫士打着安全的幌子,干着流氓的勾当。坐落于普安县的所谓慈善‘真爱’暗下也干着下三滥的事情,告诫身边的朋友!小心提防啊”,并配上原告婚纱会馆参加“红十字会”义卖等公益活动的照片,该言论一派胡言,图片与言论图文不符。被告使用“幌子”、“流氓”、“勾当”、“暗下”、“下三滥”、“提防”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对原告婚纱会馆妄加进行贬损性的评论,原告发现后及时、多次与被告联系,希望其删除不实评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但被告均不置可否,拒不删除微信朋友圈不实言论,也拒不向原告赔礼道歉,致使较大范围的广大顾客对原告及其经营的真爱婚纱摄影会馆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度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被告的上述劣行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侵害,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发表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的相关言论,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不实言论;二、被告在黔西南州日报、普安县电视台及微信平台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被告赔偿预告片商业信誉损失及其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颖辩称,一、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不能成立。被告在微信圈发表的是指“360安全卫士”,虽然有“真爱”二字,属于巧合而已,原告并非是因归还其婚纱时为45元饰品发生口角而故意报复被告,之后相互间微信聊天也没有过激言论,被告不会也没有必要在朋友圈贬损原告,侵犯其名誉权的说法不成立。二、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赔礼道歉。鉴于原告已经误解,该言论已删除,不存在别人看到误解,且微信里绝大部分朋友都不是普安的,原告要求在全县乃至全州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实为借题发挥。三、赔偿经济损失实属无稽之谈。被告仅仅在微信朋友圈对“360安全卫士”发表议论被其误解,就算在微信朋友圈直接攻击、损毁其名声,几天哪有这么大的损失,就是毛收入也达不到2万元,何况普安有这么多婚纱店,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没有什么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其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一、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二、2016年3月2日出具的收款收据、套餐内容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服务的内容、收取的费用和押金情况。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意见,但认为收据上没有写明饰品是赠送的还是卖的;三、2016年3月7日的手机截图,被告在朋友圈发表的不实言论,证明被告对其商业信誉的毁损。经质证,被告认为其发表言论指的360卫士,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四、电话截图记录,证明原告在第一时间给被告打电话解释过饰品问题,询问他不满的原因。经质证,被告承认当时是通过微信聊天之后,是原告门市的一个女的打的电话;五、被告跟摄影师的微信聊天截屏,证明因为被告跟摄影师发生不愉快,对服务发表的评论。经质证,被告承认聊天是事实,其发表评论之后,是原告门市一个人打电话说让摄影师打电话道歉,但是摄影师并没有打电话道歉;六、微信聊天的截图,证明当原告已经退还被告押金300元的过程及因为饰品产生争议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七、2016年3月7日晚上微信截图,证明原告2016年3月7日在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发现的诽谤内容,要求被告删除内容和赔礼道歉而被告未履行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可原告的要求并表示已删除,但不同意道歉;八、2016年3月8日早上7点35分之前微信截图,证明跟被告3月7日沟通后,直到2016年3月8日下午1点14分被告还没有在朋友圈删除相关内容。经质证,被人认为自己在3月8日中午已将内容删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一、微博截图,证明其当时转载对360安全卫士的评论。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仅仅是对360安全卫士的评论,因为该评论同时配有婚纱会馆参加慈善活动的图片;二、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没有说明饰品是否属于出售性质。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上面已经写明饰品要多少钱;三、微信截图,证明原告方摄影师跟其聊天,因为饰品发生不愉快,门市的人才跟其说饰品的问题。经质证,原告无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10月1日,被告周颖在原告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预订婚纱摄影、选片等服务,2016年3月2日,被告举行婚礼,后依约归还租赁的婚纱,双方因为饰品消费45元发生争议,2016年3月7日,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内容为“360安全卫士打着安全的幌子,干着流氓的勾当,坐落于普安的所谓慈善‘真爱’暗下也干着下三滥的事情,告诫身边的朋友!小心提防啊”的评论,并配有原告参加慈善活动的图片。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发表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的相关言论,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不实言论;二、被告在黔西南州日报、普安县电视台及微信平台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被告赔偿预告片商业信誉损失及其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颖认为其侵犯名誉权不成立,不同意给原告赔礼道歉和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收款收据、微信截图等证据和被告提交的收款收据、微信截图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周颖发表的言论是否给原告造成名誉损害以及影响的范围;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损失应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对于争议焦点一:被告周颖发表的言论是否给原告造成名义损害以及影响范围的问题。从被告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被告使用了“幌子、流氓、勾当、真爱、下三滥、提防”等字眼,并配合原告参加慈善活动的图片同时发表,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周颖应承担以上(一)、(六)、(七)、(八)项责任。被告发表言论的时间在2016年3月7日,且已于2016年3月8日删除相关言论,评论存在的时间短,虽然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影响范围并不大,而且影响时间较短。鉴于被告已经删除相关言论,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被告便不再承担上述第(一)、(八)项责任。至于被告在什么范围内赔礼道歉,应该与其侵权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从其发表言论的平台来看,被告仅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表该言论,造成的影响也仅限于其微信朋友圈。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黔西南州日报、普安县电视台及微信平台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赔礼道歉的范围应限于其微信朋友圈。对于争议焦点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20000元经济损失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未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被告发表的言论使其产生了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损失有多少的相应证据,且被告于发表言论之后第二天便主动删除了其发表的不当言论,因此,不存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颖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公开向原告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赔礼道歉,内容为:“我是周颖,与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因为饰品消费45元发生争议,于2016年3月7日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内容为“360安全卫士打着安全的幌子,干着流氓的勾当,坐落于普安的所谓慈善‘真爱’暗下也干着下三滥的事情,告诫身边的朋友!小心提防啊”的评论,给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带来了负面影响,在此,我诚恳地向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赔礼道歉,希望我的微信朋友不要因我之前的评论而对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有所偏见。”驳回原告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周颖负担50元,原告普安县真爱婚纱摄影会馆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侯 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镇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