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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法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谋平与胡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谋平,胡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636号原告陈谋平,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胡成文,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光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陈谋平申请执行胡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谋平,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9万元,承担2011年11月16日起至款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518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刘学厚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