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民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丽娟诉李如禄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丽娟,李如禄,李桂芝,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娟,住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如禄,住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芝,住齐齐哈尔市。原审被告李静,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正阳街道龙沙社区***组海山*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上诉人杨丽娟不服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杨丽娟以其已迁出此房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丽娟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丽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杨丽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李颖莉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毓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