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丽娟诉李如禄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丽娟,李如禄,李桂芝,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娟,住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如禄,住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芝,住齐齐哈尔市。原审被告李静,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正阳街道龙沙社区***组海山*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上诉人杨丽娟不服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杨丽娟以其已迁出此房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丽娟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丽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杨丽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李颖莉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毓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