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02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王国福、李国林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其生,王国福,李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02刑终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吕其生,男,1964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福,男,1972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林,男,1969年出生。上诉人吕其生以被告人王国福、李国林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上诉人王国福、李国林同意赔偿上诉人吕其生��济损失4000元。现上诉人吕其生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其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其生撤回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于新玲审判员 盛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