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雷某甲与雷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216号原告雷某甲,女,1991年6月9日出生,畲族,住南安市码头镇,现住码头镇。委托代理人潘岁来,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乙,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畲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诉被告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甲经本院调解劝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应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建辉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