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8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高玉萍与博顿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萍,博顿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0618民初1947号原告高玉萍,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黄信兵,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博顿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东海路。法定代表人叶建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峰,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玉萍与被告博顿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一致同意在调解书中不表述案件事实:1、被告博顿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高玉萍工伤残疾补助金22500元,汇至原告高玉萍银行账户:开户行启东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高玉萍,卡号62×××53。2、原告高玉萍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余无纠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沈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