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6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蒋雨艳与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雨艳,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6405号原告:蒋雨艳,女。委托代理人:魏亚红,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阳,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宝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雨艳诉被告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雨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雨艳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蒋雨艳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李 蓓人民陪审员 张彦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化凌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