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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宁夏佳美诺绒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宁夏佳美诺绒业有限公司,马成文,宁夏特莱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佳美诺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德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成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成文,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特莱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马小慧,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000000.00元、利息1206722.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2744.00元,共计8269466.22元。另由宁夏佳美诺绒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3836.00元、保全费5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佳美诺绒业有限公司、马成文、宁夏特莱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69466.22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佳美诺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836.00元。三、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友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