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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树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869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高树兵,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到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树兵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高树兵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喜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