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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尹红桃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尹红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2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南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洁清,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红桃,女。委托代理人康丹,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东文,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天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尹红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七天酒店对原审关于工资2279.99元的判决并未提出上诉,本院对该判项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七天酒店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诉人七天酒店于2015年6月15日以被上诉人尹红桃连续旷工超过10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上诉人七天酒店提供的录音资料并不完整,未能准确完整反映双方录音的全过程,不能以此证明被上诉人尹红桃承认旷工的事实。上诉人七天酒店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是其单方制作,相关证人亦为其员工,与上诉人七天酒店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而上诉人七天酒店认可其在工作场所存在视频监控,但其在与被上诉人尹红桃就是否存在旷工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仍然没有保留相关视频监控资料,导致本案相关事实无法查清,上诉人七天酒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七天酒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尹红桃存在旷工事实,故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被上诉人尹红桃工作年限问题,上诉人七天酒店主张被上诉人尹红桃于2014年6月1日入职,但被上诉人尹红桃在劳动仲裁期间提供了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的《客房服务员工作日志》,该工作日志的格式及内容与上诉人七天酒店提供的2015年5月工作日志的格式及内容均一致。同时,被上诉人尹红桃也提交了2011年版本的《员工手册》。上诉人七天酒店对被上诉人尹红桃持有上述材料的原因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尹红桃关于其于2010年11月1日入职上诉人七天酒店的主张更为可信,本院予以采信。原审由此认定被上诉人尹红桃的工作年限,并核算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妥,相应数额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七天酒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上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