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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古绪松与刘德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绪松,刘德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35号原告:古绪松。被告:刘德杰。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古绪松与被告刘德杰合伙纠纷一案中,由于需向被告刘德杰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