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古绪松与刘德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绪松,刘德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35号原告:古绪松。被告:刘德杰。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古绪松与被告刘德杰合伙纠纷一案中,由于需向被告刘德杰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