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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永海与张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永海,张春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19号申请人胡永海,男,22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住科右中旗。被申请人张春生,男,36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住科右中旗。申请人胡永海与被申请人张春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春生驾驶的事故车辆桂EUH7**号别克牌小轿车进行诉前保全,车辆登记所有人白宝权。申请人胡永海提供张香桃所有的蒙FT29**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春生驾驶的事故车辆桂EUH7**号别克牌小轿车进行诉前保全,车辆登记所有人白宝权。该车扣押期间由现扣地负责人刘青保管,不得将车辆毁损、灭失。二、对申请人胡永海提供的以张香桃所有的蒙FT29**号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或转移该车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