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建林与李军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林,李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98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林,男,汉族,1955年1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执行人:李军林,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陈建林与被执行人李军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军林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建林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古 丽 倩代理审判员 艾克帕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