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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614号原告宋某某,男,25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2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