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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冯连武与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武,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507号原告:冯连武。被告: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鲁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连武与被告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心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