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冯连武与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武,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507号原告:冯连武。被告: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鲁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连武与被告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心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