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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钟兴隆诉秦道友劳务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隆,秦道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414号原告:钟兴隆,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秦道友,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钟兴隆诉被告秦道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远利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刁世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