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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区广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广华,郑殿明,秦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区广华,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郑殿明,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秦秋玲,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区广华与被执行人郑殿明、秦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72.22元,余款17127.78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58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