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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28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耀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其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 小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