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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守礼诉被告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礼,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918号原告:王守礼,男,193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斌,总经理。被告: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966号。负责人孟怀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礼诉被告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礼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