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文广与李文生、侯玉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广,李文生,侯玉岐,侯闯,李丽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168号原告王文广,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超英,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生,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进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玉岐,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闯,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丽丽,又名李媛媛,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进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广与被告李文生、侯玉岐、侯闯、李丽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广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广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亚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