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48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兴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N×××××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烂溪二桥附近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叶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辨认笔录、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