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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付浩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4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浩,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2012年6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付浩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黄桷湾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0.56克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09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瞿某某后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毒品、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瞿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指认毒品、毒资及称重照片,到案经过,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12)定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付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付浩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浩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毒品的数量为0.65克,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付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付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0.6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