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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乳名小三),农民。2012年4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5年7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张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怀远县包集镇乔湖村一村民房内,邀集杨某甲、杨某乙、余某等人聚众赌博,雇佣蒋大伟为赌场接送赌客,宋振坤为赌场把风。被告人王某通过赌博,非法获利数万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怀远县包集镇乔湖村一村民房内,邀集杨某甲、杨某乙、余某等人聚众赌博,雇佣蒋大伟为赌场接送赌客,宋振坤为赌场把风。被告人王某通过赌博,非法获利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宋振坤、蒋大伟的供述、证人赵某、高某、余某、杨某甲、宋某甲、杨某乙、杨某甲、沈某、宋某乙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怀远县公安局刑警一队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有从重处罚情节;但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又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5000元,上缴国库)。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章 鸿 雁代理审判员 吴 进 娥人民陪审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宫晶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