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大权与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权,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李大权。被告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权诉被告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大权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大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大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李大权承担。审 判 长 蒋新代理审判员 XX人民陪审员 杜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