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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大权与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权,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李大权。被告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权诉被告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大权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大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大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李大权承担。审 判 长  蒋新代理审判员  XX人民陪审员  杜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