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尹洪文与常国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洪文,常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2610号申请执行人尹洪文,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常国福,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尹洪文与被执行人常国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国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洪文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常国福一卡通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敬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