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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军与被告何京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军,何京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98号原告:刘小军,男。被告:何京泽,男。原告刘小军与被告何京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刘小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小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小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婧铱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人民陪审员  陈延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