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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郝贵伏、郭用连与郝召拴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贵伏,郭用连,郝召拴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623号原告郝贵伏,男,1949年3月2日生。原告郭用连,女,1947年4月24日生。被告郝召拴,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贵伏、郭用连诉被告郝召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贵伏、郭用连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贵伏、郭用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贵伏、郭用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