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安徽大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滁州恩德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滁州恩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051号原告:安徽大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6650576-5。法定代表人:何厚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恩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608349719。法定代表人:刘成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恩德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安徽大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大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大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安徽大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