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苗秀云与康淑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秀云,康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0908号申请执行人苗秀云,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执行人康淑环,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苗秀云与被执行人康淑环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浑南民一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苗秀云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淑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09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秀凤执行员 那寿利执行员 高新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沫 来源:百度搜索“”